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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带假发,外国的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有什么寓意

2020-10-27 12:14阅读(63)

西方的必须戴假假发是社会地象征。不少也将其作志。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战争逐渐改变了这一现象,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英国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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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必须戴假假发是社会地象征。不少也将其作志。

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战争逐渐改变了这一现象,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

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

扩展资料:

司法假发是指律师、法官佩戴的假发。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假发是法律的象征。在十七世纪以前,英国的律师是不用戴假发的。司法假发发展至21世纪已有300多年历史。

英国规定:2008年10月2日起,除了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国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发。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假发在英国、中国香港还是保留这一习惯。因为假发象征着权威。

参考资料:司法假发-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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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律师为什么要带假发的问答

律师为什么戴假发

西方的法官必假发,这其中有点。假发时尚自法国路易十三开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不少行业也将其作为标志。但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战争涤荡污泥浊水,革命党移风易俗,一扫各种地位、等级的标志,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据说,法官穿上黑袍、戴上假法,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善、美的化身。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香港律师上法庭为什么要戴假发?

为化法庭和审判者的威严和权势,让法官和不受主观,保持的态度,于是法官师之间就用发套和法袍营造一种“非人化”的氛围。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回归后,司法制度仍然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和律师的假发套也就这样保存了下来。中世纪,英国地区的司法人员们因过度劳累,头发掉得厉害。

为了保持良好的形象,律师和法官约定俗成在法庭上都统一带上白色假发套。1620年前后,路易十三为了掩盖自己秃顶而戴假发,皇室和贵族争先效仿,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于是将这种时尚之风带入了司法之中。无论世俗的道德标准如何,法官和律师都要排除外界一切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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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为什么要带假发?

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假发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一,在一些受英国制度影响深远的前英国殖民地地区,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具有不列颠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呢,许多研究历史的人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解释,但都很难说服所有的人。

有人说,在中世纪时,过度的劳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员们过早地掉光了头发,为了在公众面前掩饰自己的“聪明绝顶”,假发遂流行,约定俗成成为英国法庭的一景。

有人说,法官戴假发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师戴假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饰和保护作用,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辩护结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认可。

扩展资料

司法假发是指律师、法官佩戴的假发。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假发是法律的象征。在十七世纪以前,英国的律师是不用戴假发的。司法假发发展至21世纪已有300多年历史。

英国规定:2008年10月2日起,除了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国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发。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假发在英国、中国香港还是保留这一习惯。因为假发象征着权威。

查理二世(1630年-1685年)统治时期,社会上流行戴假发,法官在法庭上戴着假发套也成了潮流。而戴发套真正成了新潮时尚装束,是法国的路易十四(1661年-1715年)称霸欧洲时期。

英国乔治三世时期(1760年-1820年在位),民众戴发套的热情消失,发套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马夫以及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师在审判时是戴着的。到了1830年之后,主教也彻底脱掉了发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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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有什么寓意

法国17世纪的贵族象征,代表尊严和高贵。现在也就英属地区还在用,淘汰呼声很高

香港的律师和法官为什么要戴白色假发?

沿用英国的制度

不同长袍 代表职级有别

法 官 和 大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的 服 饰 , 都 包 括 假 发 、 长 袍 和 领 带 , 但 是 法 官 的 长 袍 有 不 同 的 颜 色 、 不 同 的 质 料 及 不 同 的 款 式 , 而 这 些 不 同 的 长 袍 , 都 代 表 著 法 官 不 同 的 职 级 。

在 普 通 法 的 法 制 之 下 , 有 很 多 国 家 像 香 港 一 样 , 都 把 律 师 的 行 业 分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分 支」 , 一 个 是 律 师 (Solicitors) , 另 一 个 是 大 律 师 (Barristers) , 这 分 别 大 多 香 港 人 也 是 认 识 的 。 但 或 许 很 多 人 也 不 知 道 在 法 庭 上 , 连 律 师 与 大 律 师 的 衣 著 也 有 分 别 的 。

律师毋须在庭上带假发

在 区 域 法 院 (District Court) 上 , 律 师 是 可 以 在 公 开 庭 上 (Open Court) 代 表 他 的 当 事 人 , 处 理 民 事 或 刑 事 上 的 案 件 。 他 们 除 了 像 所 有 大 律 师 一 样 , 要 穿 比 较 深 色 和 稳 重 的 颜 色 的 西 装 或 外 套 之 外 (较 常 见 的 颜 色 是 黑 色 、 深 蓝 色 和 深 灰 色) , 还 要 穿 上 律 师 的 黑 袍 。

律 师 的 黑 袍 和 大 律 师 的 黑 袍 是 不 一 样 的 , 最 明 显 的 分 别 是 律 师 的 黑 袍 , 是 有 两 对 长 长 的 衣 袖 , 而 大 律 师 的 黑 袍 , 在 前 面 有 一 条 长 的 带 子 连 著 一 个 在 背 後 的 小 袋 子 , 而 两 面 的 衣 袖 也 较 短 和 有 摺 缝 和 黑 钮 扣 。

另 一 最 容 易 的 分 辨 , 是 大 律 师 是 须 在 庭 上 带 用 马 毛 , 人 手 织 出 来 的 假 发 , 而 律 师 是 毋 须 带 假 发 , 但 两 者 都 要 带 上 白 色 有 角 的 衣 领 (Wing Collar) 和 领 带 (Bands) 。

除 了 内 庭 的 申 请 外 , 所 有 在 高 等 法 院 (High Court) 包 括 原 讼 法 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和 上 诉 法 庭 (Court of Appeal) 及 终 审 法 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上 的 公 开 聆 讯 , 都 要 由 大 律 师 处 理 。 而 他 们 亦 必 须 要 穿 著 大 律 师 的 「制 服」 , 包 括 黑 袍 、 假 发 及 衣 领 。

法 官 的 假 发 和 长 袍 也 有 不 同 。 例 如 他 们 在 法 庭 上 所 带 的 假 发 的 两 侧 , 都 比 大 律 师 的 短 一 点 。 在 区 域 法 院 的 法 官 所 穿 的 袍 是 黑 色 而 有 一 条 红 色 和 紫 色 的 丝 带 , 由 肩 部 打 横 的 放  。

至 於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的 法 官 , 在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 是 会 身 穿 红 袍 、 头 带 法 官 的 短 假 发 , 而 他 们 在 处 理 民 事 案 件 时 , 则 会 穿 著 黑 袍 和 带 假 发 , 上 诉 法 庭 的 法 官 在 庭 上 所 穿 的 都 是 黑 袍 。

只在官方仪式穿红袍

一 些 人 误 以 为 法 官 在 庭 上 所 带 的 假 发 , 是 长 及 肩 膀 。 其 实 高 等 法 院 (包 括 原 讼 法 庭 及 上 诉 法 庭) 的 法 官 和 所 有 资 深 大 律 师 (Senior Counsel) 一 样 , 只 会 在 官 方 的 仪 式 上 , 如 每 年 一 月 的 法 律 年 度 开 幕仪 式 (Opening of Legal Year) 上 , 穿 他 们 的 「红 袍 、 长 及 至 肩 的 假 发 、 丝 袜 及 漆 皮 鞋」 。 平 时 他 们 如 资 深 大 律 师 一 样 , 都 只 穿 他 们 的 长 袍 和 假 发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回 归 以 後 , 香 港 的 终 审 法 院 的 五 位 法 官 所 穿 的 , 已 和 以 往 回 归 前 枢 密 院 (Privy Council) 的 法 官 的 服 饰 , 完 全 不 同 , 他 们 的 黑 袍 及 白 色 的 领 带 与 欧 洲 法 庭 (European Court) 相 似 。 而 他 们 也 是 首 批 在 香 港 历 史 上 , 在 高 级 法 院 中 带 头 放 弃 在 庭 内 及 庭 外 带 假 发 的 法 官 , 有 趣 的 是 所 有 资 深 大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於 庭 上 在 他 们 面 前 处 理 案 件 时 , 仍 需 带 著 假 发 !

为保法律尊严 保留传统

统 治 者 一 向 都 很 著 重 保 存 法 律 的 尊 严 , 而 法 官 及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的 衣 著 , 恰 好 是 法 律 的 尊 严 的 象 徵 , 所 以 很 多 国 家 , 特 别 是 欧 洲 国 家 (如 法 国 、 西 班 牙 、 德 国 、 英 国 等) , 都 继 续 保 留 远 古 法 官 及 律 师 的 传 统 衣 著 。

事 实 上 , 在 法 庭 上 穿 著 传 统 的 长 袍 、 假 发 的 好 处 , 是 可 以 稍 为 遮 掩 各 律 师 在 年 龄 、 性 别 及 衣 服 上 的 区 别 , 使 法 官 不 会 因 为 律 师 的 不 同 年 龄 、 性 别 或 社 会 地 位 而 有 所 偏 袒 , 反 而 能 够 一 视 同 仁 , 不 偏 不 倚 的 作 出 公 平 、 公 正 的 裁 决 。

此 外 , 穿 著 传 统 法 庭 服 饰 , 亦 能 使 所 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 把 专 注 力 集 中 在 每 一 件 诉 讼 上 , 而 不 是 集 中 於 对 其 他 同 行 的 衣 著 评 头 品 足 , 他 们 更 不 会 把 时 间 花 在 细 心 打 扮 自 己 , 而 忽 略 了 自 己 真 正 的 工 作 , 所 以 穿 著 法 庭 服 饰 , 亦 可 算 是 为 法 官 及 律 师 带 来 不 少 方 便 ﹔ 在 这 层 面 上 来 看 , 传 统 法 庭 服 饰 的 功 用 与 学 生 的 校 服 , 没 有 什 甚 大 分 别 , 整 个 法 律 界 就 如 一 所 大 学 校 , 而 法 律 界 人 士 就 是 这 所 学 校 的 学 生 。

规定「庭上衣著」易辨别身份

事 实 上 , 大 多 数 现 行 普 通 法 的 国 家 中 , 如 新 西 兰 、 澳 洲 、 马 来 西 亚 等 的 地 方 , 他 们 的 律 师 仍 在 庭 上 穿 黑 袍 带 假 发 , 但 亦 有 地 方 如 加 拿 大 、 新 加 坡 等 地 已 放 弃 带 假 发 。

但 重 要 的 是 无 论 在 施 行 普 通 法 或 大 陆 法 的 国 家 , 他 们 绝 大 多 数 都 有 规 定 法 官 或 律 师 们 的 「庭 上 衣 著」 , 原 因 也 是 一 样 , 就 是 对 法 律 的 尊 重 和 庭 上 各 人 身 份 的 辨 别 。

至 於 将 来 香 港 的 大 律 师 应 否 要 继 续 带 假 发 , 是 要 由 大 律 师 行 内 , 经 过 详 细 考 虑 、 辩 论 和 商 讨 才 应 作 决 定 ,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 今 天 大 律 师 的 衣 著 打 扮 , 也 反 映 了 我 们 法 制 上 普 通 法 的 特 色 , 强 调 了 我 们 「一 国 两 制」 中 , 在 法 律 上 与 内 地 不 同 之 处 。

李 树 旭 大 律 师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执 委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什么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要戴假发?

起源18世纪的马尾假发和长袍服一直以来都国系统的象征。历史记载,律师的黑袍最早可以追溯到1685年,当时是悼念国王查理二世驾崩所穿的丧服。假发的使用始于18世纪初,现在所用假发的样式是1822年设计的。那时,戴假发是欧洲社会的时髦装束,只有达官显贵、王公贵族、法官律师等有身份的上流人士,才能带假发,从而逐渐形成了风气。

事实上,在法庭上穿着传统的长袍、戴着假发的好处是,可以稍微遮掩律师在年龄、性别及衣服上的区别,使法官不会因为律师的不同年龄、性别或社会地位而有所偏袒,反而能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外,穿戴传统法庭服饰,也能使所有法律工作者把专注力集中在每一件诉讼上,而不必去对其他同行的衣着评头论足,更不会把时间花在细心打扮上而忽略了自己真正的工作重点,因此穿着法庭服饰也可以说是为法官们、律师们带来了不少方便。

为什么律师打官司要戴假发?

只有英国和香港的律师才戴假发。 假发的历史可谓流长,古埃及和古罗马帝国的文献就有相关记载。然而在欧洲上层社会的流行,一般认为是1620年前后,路易十三为了掩盖自己的秃顶而戴假发,引起经常出入宫廷的贵族效仿,随后风靡欧洲,以至于连妇女都戴着各式的假发出席社交场合。到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这一时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传到英伦三岛。十七世纪的英国人萨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记,真实的记录了假发在英国流行的历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国王和公爵都将戴假发的传闻,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将头发剃光,定作了假发。佩皮斯写道:“告别自己头发还是有些许伤感,但一切结束了,我就要戴假发了”。由此可见,假发在英国流行,榜样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样之外,假发的流行还有一个原因。据垄断英联邦假发行业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厂(Ede & Ravenscroft)介绍,由于十七世纪的欧洲缺乏供暖系统,人们不便洗热水澡,为了防止寄生虫的滋生,最好的办法就是留短发而以长长的假发替代。 英联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参加重大典礼活动都佩带假发,完全是当时的流行使然,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数百年过去了,假发不再时髦,却成了法律人遵循传统的守旧形象。而且假发不卫生、太热、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说改变也很难。人们习惯性的将假发与地位、身份乃至正义联系起来。事务律师获得出庭权以后,就因为没有戴假发的资格而向上议院提出了好几次不成功的陈情,而不少被告人也优先选择可以佩带假发的出庭大律师为他们辩护,据说是否戴假发还直接关系到对陪审团的说服能力呢! 英国曾经殖民香港,所以香港司法和英国一致。 请采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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