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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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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给子女。

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没毛病。

对于房产给子女的这个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属于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产权登记为准。

所以,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任意予以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有的观点认为不行。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倾向认定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离婚协议的订立及依据等等依照的是婚姻法等规定,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具有人身及财产的双重属性。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双方在离婚/抚养权等等各种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处理意见,互相关联,不可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具有身份依附属性的协议或行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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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是合法的,因为离婚的夫妻都担心将来孩子怎样生活,未来怎么打算,所以说两个人在离婚的时候都要协商同意以后,然后才能去办理离婚了,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一般都会什么东西都分成两份,然后两个人来公平的评分,可是如果说房产要给子女的话,我想两个人最起码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注明。也就是说两个人共有的房产,在孩子现在还没有长大成人的情况下,应该先由照顾孩子的那个家长来暂时的替为保管这套房产,然后在离婚协议的内容里,要把这个房子特别的注明为这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给与买卖。而且眼前的房产有抚养孩子的这个家长代为保管,等到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继承遗嘱,然后把名字改为这个孩子的姓名,这样的话,这个房屋赠与的合同就有效,然后就可以改名字给儿子过户了。一般都会这样办理,因为这事情都说明白,都坐在前面,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着,将来这个房产被这两个人离婚以后,任何一方去给占有或者是买卖。这个房子今后也只能是孩子的了,如果说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声明,我想这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这个房产就不必担心,如果两个人协议都同意这些条款,那么这个房子自然就是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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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在法律上属于“财产赠与”,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父母来说,把房产给孩子,是给孩子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孩子爱的表现。不过,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 房产归属


如果是夫妻婚后所买房产,那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严格上来说,夫妻共同房产与孩子无关,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那就可以将房子赠与孩子。


所以,第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必须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而且这个房产不能涉及到第三者,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那么在两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可以赠与给孩子。



2. 协议好赠与后,不能反悔


有的夫妻离婚前,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了孩子。离婚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因为经济原因,想要把房子卖掉,这个时候就属于不合法行为了。


除非房产并未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则不能卖。孩子虽然未成年,但已经享有房产所有权,离婚后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只是有权代为管理孩子的财产,但是没有权利去处理、售卖等。


所以,综上所述,夫妻两人如果离婚时,协议将双方共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的话,是可行的,但是过户给孩子之后,就无权处理孩子的财产啦,希望大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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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是合法的。

夫妻离婚,约定将房产给孩子,其实跟孩子有无成年没有关系,只是在操作上有所区别。

在离婚时,夫妻之间需要约定清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财产(债务)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这种约定,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的结果来体现。

既然题主提到“约定”,我们假设这个约定是书面约定(口头约定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意义不大),即《离婚协议书》。在此前提下,做一些分析与说明:

合法性问题

先回到题主关心的问题:合法性问题。

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一个是约定本身这种行为;一个是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1.“约定”的合法性。

书面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自愿就某些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认可的承诺。只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涉及到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事宜,就是合法的。

一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无论这个婚是离还是没离,均有效力。而且没有特殊情况(例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了、存在欺诈行为等),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能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签订,双方约定将财产房子给到未成年子女,基本上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除非双方未离婚的时候同时反悔。

2.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那么,这笔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属于什么性质?

我们知道,父母如果生前将财产给子女,有两种方式:买卖、赠与。

对于未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孩子没有支付能力。

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这种约定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而在我国关于“赠与”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并不限定受赠人的年龄——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法

子女如何接受?

夫妻把财产都给孩子,这个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解释了。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孩子怎么接受?难道夫妻的这种约定只停留在纸面上、不做实际转移么?

如果子女是成年人,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办。但是,在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接受父母的财产、房子?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监护人。孩子接受财产,需要注意两个点:

1.夫妻双方就孩子监护问题达成一致。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就抚养费之外,更重要的是:孩子跟谁、谁当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通俗解释就是: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双方之间可以协议确定,例如:孩子归女方、女方为孩子的监护人。

2.孩子年龄,影响作出接受行为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俗解释就是:

  • 8岁以下的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
  • 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独立接受。
  •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要约定好孩子的监护人,以便于后期财产转移至孩子名下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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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最好咨询律师!我的意见你们离婚,财产不留给未成年的孩子要给谁?太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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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愿离婚时最重要的是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必须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在离婚时将财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完全合法,但处理不好后续也带来许多麻烦。

将房子给未成所子女属于婚内赠与

夫妻虽然准备离婚,但需要在离婚前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将房子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婚内赠与,而且是双方对子女的共同单方赠与,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与人,只要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意思,就视为赠与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代为表达意思。

看这样赠与合同是否合法,要满足,赠与人有财产的处分权,本案是共同财产所以需要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达,受赠与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未成年人有这个资格),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本案的要件都具备,所以完全合法。

及时过户,完成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自产权登记中心的确权变更登记后生效。所以夫妻双方要及时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变更转移,明确权属,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

面临的风险

虽然将财产共同赠与未成年子女看似妥当处理,其实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未成片子共随生活一方再婚,有的未成年幼小,是全托管状态,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理财产,并不需要获得其同意,而另一方不一定会对处分知情。难免还会出现损害孩子利益的事,也违背了当初赠与的初衷。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新组家庭的继父母有权分得遗产的。或者随生的父母一方死亡,基于新的抚养关系,继父母有权取得监护权,也可能作出对其利益不符的财产处置。而离开一方的父母一方已经丧失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为了利益去诉讼也只是徒增烦恼。所以要谨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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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能够在某些案件中达到调和双方矛盾的“神奇功效”。当然,这种做法也完全是合法的。

先说一个真实案件。前些年我在法院实习时,曾经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仇深似海,完全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争议的主要财产是一套房产,该套房产是他们共同出资、共同还贷所得,他们都想获得它的所有权,谁也不肯做出让步。这种情况就让法官为难了,试想,男女双方对该套房产的贡献都是均等的,现在双方都想要争这套房产,将其判给任何一方,另外一方都会不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都要先行调解,于是法官便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提议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名下,这样对于双方就都很公平了。看得出来男女双方都不太情愿,但也想不到反驳理由,也想不出其它更好的解决方法,便只得同意了。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男女双方顺利签署了调解书。

在法律上,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首先,这套房产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要他们一致同意,当然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其次,未成年子女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却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他当然可以作为房产过户的受让对象。最后,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也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何来不合法一说呢?

综上所述,这种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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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是可以约定将共同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但是一般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可以,一方是无权做主进行赠送的,当然,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是可以随意处分的。

另外,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赠予是不得随意进行撤销的。虽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赠予给一方在没有进行过户之前一方式可以进行反悔的,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离婚赠送房产的这种情况。

因为很多夫妻双方之所以把房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实际上是对离婚条件的一种妥协。很多人既不想让对方得到房产,自己又没有办法得到,那干脆还不如把房子放在孩子名下,这样对于双方来说好像似乎都公平。所以这种赠送夹杂着对离婚的一种妥协。也就是说,如果答应了这种条件,双方才有可能顺利离婚,所以这并不是普通的一种赠予,它应当是跟离婚融为一体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离了婚之后,一方再反悔把房子要回,那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离婚协议当中所附赠的赠予行为一般是不得激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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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实际上是双方行使了自已对财产的处置权,是对儿女的财产赠与。只要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这应该是可以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这种处理方式现在不少,可后来后悔的也闹上纠纷的也不少。因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实际上是长期占有和使用双方赠与儿女的财产房产,另一方有时连个安稳的住处就没有,时间长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往往又会后悔,甚至有的提出重新分配的要求,造成不该有的纷争。

在涉及财产和房产的处置时,离婚夫妻双方应仔细考虑后果,权衡利弊得失,力争达到双方满意,不留后患,尽量少给孩子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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