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曾经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十分愿意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答案是:
现行的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用工形式,企事业单位所有员工都是合同制员工,已经没有固定工用工形式。
另有劳务派遣工用工形式。
一、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已经不存在固定工
企业全部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两种用工形式。
(一)国有企业单位原有的用工形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主体用工形式:
(1)固定工,也称为正式工,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曾经让人无比自豪的用工形式,天字第一号的工人;
(2)合同工。
2、其他用工形式:
(1)临时工,用工时长不定,又可分为:
长期临时工;短期临时工;甚而,日工、小时工;
(2)季节工;
(3)计件工;
(4)承包工。
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承包工,也可釆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是合同工的一个变种。
(二)集体所有制、国有企业附企集体所有制工人,又可分为:
1、大集体工人、小集体工人、乡镇集体所有制工人;
2、集体所有制工人其中还包括:
生产自救工、家属工、五七工。
(三)1992年,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人事管理用工制度。
至此,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少部分按职工总数限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
理论上 ,企业单位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中间专业技术人员,下至普通工人,全部都是合同制员工,不再有正式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之分。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也基本存在企业单位的原有用工形式。
2009年,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完成“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干部身份转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员工,工人身份转为工勤岗位员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全部为“合同聘用制”员工。
三、劳务派遣工
企事业单位现在还存在另一个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可以视为原企事业单位的非固定工。
(一)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本企业用工总数的10%限制数量。
劳务派遣工,实质上也是合同工范畴,只不过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已。
(二)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工人的区别
1、发生劳动关系不同
合同工是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是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福利待遇不同
合同工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所属用人单位享受;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四、退休待遇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待遇,既然是都是“合同制员工”,劳动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一样的。
(二)退休后的待遇
除外政治待遇;
1、经济生活待遇,主要就是退休养老金,企事业单位员工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当地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2、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其中,有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之分,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与缴费年限同样起作用,原来的固定工,在这一点上可以占有优势。
养老金计发公式,可以看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养老金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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