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援助应该当事人申请,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次,关于提问者提到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会尽心尽力,这本来就就是一个职业道德,执业操守的问题,真的没有固定答案。简单的说,就要看你遇到了什么样的人吧。
法律援助义务,与其他收费代理一样,都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该竭尽全力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应该尽心尽力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替委托人服务,这就是律师的义务。
说的简单直白些,尽心尽力替委托人办案,是律师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律师必须履行。如果律师不履行相关义务,就会受到惩戒。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法律明明白白的摆在那里,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才是关键。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要看碰到什么样的律师。
在以往的法律援助案例中,有很多律师都会尽心尽力的为当事人服务,这就是一个人的执业操守问题。
反过来说,有些没有执业操守的律师,即使你花了再多的钱,他该怎么混还是怎么混,这与钱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