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要弄明白两个单位的性质。
看守所是羁押场所,是关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比如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等。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等。
其次,看守所与法院的联系。
看守所与法院之间如果有联系,则只可能涉及一种案件,就是审理刑事案件,其他诸如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均与看守所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法院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是有决定逮捕权的,法院决定逮捕后,会由公安机关执行,说白了就是把人“收起来”,关押至看守所。
第三,看守所拒收的情形。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嫌疑人进所之前要进行健康检查,有几种情形是拒收的,比如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等等。以上情形拒收是合情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以及保障看守机关的安全。
最后,看守所拒收,法院怎么办?
如果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法院必须要认可执行,可以通过如下办法解决:1.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予羁押。2.对于确需逮捕但又存在上述无法收押情形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在自己或指定居所进行,不能外出,直至判刑。实践中,该种方法不常用。对于第一种办法,待法院判刑后,评估其是否具备收监条件,能服刑的收监;不能服刑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