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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胶州市铺集镇河西庄村村民实名请愿

2019-09-09 15:40商家资讯

简介" 近期,山东青岛胶州铺集镇河西村大量村民实名向媒体请愿反映本村特别难让大家接受的问题,记者实地走访调查。 村两委干部多人被刑事立案 河西庄村委委员孙明才2019年8月16号因“寻衅滋事”被刑拘,同时村主任张国祥因“寻衅滋事”正在网上追逃;2019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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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青岛胶州铺集镇河西村大量村民实名向媒体请愿反映本村特别难让大家接受的问题,记者实地走访调查。

山东青岛胶州市铺集镇河西庄村村民实名请愿

村两委干部多人被刑事立案

河西庄村委委员孙明才2019年8月16号因“寻衅滋事”被刑拘,同时村主任张国祥因“寻衅滋事”正在网上追逃;2019年5月29号原村支书孙某雷(老村支书孙某深之子)因冒名顶替其村民孙某光姓名信息等被胶州市纪委停职调查,(因冒名顶替他人信息刑拘,现在取保候审);而老村支书孙某深早在2017年就因经济问题被胶州铺集镇党委停止了一切职务。

河西庄村是位于胶州铺集镇西南3公里左右的不到200户的小村庄,没有矿产也没有村办企业,只是村属区域有个老河道,沙土比较多。

新当选的村主任张国祥“寻衅滋事”网上追逃,村委委员孙明才“寻衅滋事”被刑拘

村民反映:2018年1月张国祥被村民多次请求其回村主持村务,当选村主任。他上任后多次个人出资为村庄修路、改造村委大院等、添砖添瓦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始终将村民利益放在首位。但在开展村里工作中,却出现戏剧性的一幕。

事件开幕

2018年5月28日,根据镇政府安排,河西庄村原村文书孙某光、支部委员张某合、村主任张国祥、委员孙明才等参加,在镇政府纪委主导下,由镇经管站会计庄某主持,对上届村委对外签署的12份土地承包合同与新的村委进行了交接(有现场录音和合同备案)。交接中发现:青岛永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昌瀚汀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自2015年—2017年三年欠交承包费四十余万元(当时这两块承包地上都种有部分小麦)。

2018年6月1日(周五)村委向驻村工作组镇纪委书记吴某请示汇报了以上情况(有通话录音),吴某书记答应下周一(6月4日)召开村两委会研究。2018年6月4日(周一)有镇政府纪委书记(吴某)、包村干部(牛某)、经管站会计(庄某)、党政刘干事以及村两委全体成员专门为此召开了现场会议。

经镇政府领导同意,村两委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两公司必须补交以上两块地拖欠的承包费方可收割小麦。否则小麦归村集体所有,小麦收入折算金额从欠的承包费中扣除。(有村两委会议记录纪要可证,注:村两委会议纪要共分二页,第一页和第二页笔迹不同的原因说明:第一页和第二页的上半部分有村文书孙某光执笔,由于他接到电话家中有急事,后半部分由张国祥代笔,有现场政府工作人员及村两委成员证明)。

2018年6月11日,村委在村庄宣传栏张贴了村两委形成的决议公告:为了降低村集体损失,三年未交承包费的两块地上种植的小麦归村集体所有,经报管区及村民代表大会行成会议纪要后,将收割的小麦按户平均分给了每一位村民。(有公告和会议纪要记录及请示管区王书记录音和每位村民领取小麦签字印手印的证明)

诡异的“土地承包协议”

2018年6月11号,村委和群众们收割成熟的小麦,此时租赁老村支书(孙某深)楼房的一个商户卢某玲(另名:卢某龙)到收割现场说小麦是他种的。村民们很是不解:之前全村人都不知道小麦是谁种的,就连村文书孙某光都不知道是谁种的。为避免村集体经济受到损失,新村委汇报给镇政府,镇政府工作人员主持村两委会议决议,小麦归集体所有。在镇政府领导主导下村两委已经形成决议,小麦收割弥补原青岛永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昌瀚汀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自2015年—2017年三年欠交承包费四十余万元的承包费。

2018年6月11号下午2点,新村主任张国祥、村委委员孙明才接到镇派出所电话,让到所里配合卢某龙报警事宜(镇派出所有询问笔录,村委也让文书提供了两委决议和会议记录),在镇派出所民警出示了一份“2017年10月10号,老村支书孙某深和卢某龙手签的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新村主任张国祥、村委孙明才都很吃惊,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协议,前期村委与村文书孙某光交接村土地承包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份“协议”。

山东青岛胶州市铺集镇河西庄村村民实名请愿

“土地承包协议”图片

协议甲方:河西庄村委,孙某深代表甲方在甲方签字,盖有村委公章。乙方:卢某龙并签字。主要内容:原青岛永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昌瀚汀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自2015年—2017年三年欠交承包费,现多次联系无果。现为村集体利益转给乙方种小麦,半季每亩300元交承包费,约定承包期2017年至2018年收割小麦止,在收割小麦前必须把承包费交清。

卢某龙出示的协议是孙某深和他在2017年10月10日签的,可笑的是孙某深在2017年4月份就己被镇党委停止了村内一切工作,村庄事务由管区监管。其实早在2016年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14起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就有胶州市铺集镇河西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孙某深、村文书孙某光违反财经纪律。“2006年6月至2013年3月,河西庄村将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上级帮扶资金、惠农补贴款等共计301.94万元,未入村集体帐户,用于村日常开支。”胶州市纪委给予孙某深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孙某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纪委网上有公示,2016年8月6号《人民网》《青岛日报》等媒体也都有报道。

村委和村民们都认为:孙某深作为一个被开除党籍的、己停止村内一切工作的贪污腐败分子,不能代表村委对外签合同!并且孙某深、卢某玲,都是家家富合作社合伙人,并且各占20%的股份。村民们收割小麦后按人口平均分给了全体村民(有台账有记录有村民见证)。

收割小麦被起诉法院——惹上官司

小麦分给村民后,租赁孙某深大楼经商的卢某龙将村委及新村主任张国祥告上法庭。

2018年7月30日,河西村委收到胶州市铺集法庭传票,原告(卢某龙)、被告(河西庄村委)。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9年3月6日,河西村委收到铺集法庭第二次传票,3月20日上午10点开庭。(因:当村委收到法院传票后,随积极聘请律师审理,但当时在任支书孙某光(孙某深之子)以各种理由拒不在必须材料上盖村委公章,以至于律师都难以聘请到。)

村委向法庭质证以下证据:

1. 原告提交青岛家家富农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卢某龙)与上届村主任(孙某深)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17年4月5日孙某深被镇政府免职的材料及针对原告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答辩意见:原村主任孙某深于2017年4月5日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停止孙某深一切工作,不得参入村庄工作,由管区监管,村庄一切事务由村两委召开大会集体管理。孙某深已被政府停职,无权代表村集体行使权力。停职后与原告签订协议对该村委的印章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正规村委印章是在镇政府经管站保管和备案)所以该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2. 原村主任(孙某深)是原告(卢某龙)青岛家家富农业合作社的股东,孙某深占20%的股份,很明显有利益勾结,卢某龙与原村主任孙某深应属恶意串通,是利用虚假合同侵占村集体财产行为(有青岛家家富农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股东证为证)。

2019年8月9日在开庭时,河西村委没人到庭(因刑事立案,人身自由受限),法庭按照缺席判决。但奇怪的是,法院在2019年8月13日做出的(2018)鲁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变换了案由!由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转变成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试想村委没有到庭,案由更改,导致的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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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立案

据张国祥说:2018年6月11日下午2点他接到镇派出所通知到所里做询问笔录,派出所出具了一份青岛家家富农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卢某龙与上届村支书兼主任孙某深的手写的土地承包协议,问他是否见过该协议?他说新旧两委交接时就没有这份合同,村委帐目中也从未有青岛家家富农业合作社交纳承包费的记录,而且这份承包合同是在孙某深被镇政府宣布停止一切工作后与卢某龙签发的。为此向派出所的民警说明并做了笔录。

2019年5月8日,胶州市铺集镇派出所通知张国祥等到所

里做刑事讯问笔录,警告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要求在15天内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否则就要追究录衅滋事的刑事责任。2019

年8月16号原村委孙明才“寻衅滋事”被刑拘,同时村主任张国祥“寻衅滋事”被网上追逃。

老村支书孙某深横行村里、村民怨声载道

村民反映:孙某深在村干支书兼村主任二十多年间,当地纪委查实他违法违纪如下事实:

一 、贪污村集体各种专项及粮食直补款300多万元(2016年胶州纪委有通报),只开除了他的党籍,为什么没追究他的违法犯罪责任?

二、违反党组织规定,近亲繁殖党员。他发展了:他的儿子孙某雷(也就是冒名顶替我村村民的孙某光)、儿媳赵某霞、侄子孙某明、外甥杨某江、杨某其、樊某森、表兄弟赵某、赵某、孙明光(在村里干文书的是他干亲)等侄亲、姑亲、表亲等近20名党员.请问政府如何处理?

山东青岛胶州市铺集镇河西庄村村民实名请愿

三、胶州国土局已经查实孙某深非法毁林采沙一百多亩,但一直没有处理。

四、孙某深在省道217(也就是在铺集镇上)用村集体土地20多亩置换盖了两座5层楼房及前院9.5亩洼地,挖了我村土地垫平(占地近20亩,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村民们都疑惑,孙某深家没有企业工厂,没有收获大奖,哪来的巨资盖大楼?只是干了二十多年村书记。关于违法占地用地胶州国土部门都调查属实,但一直没有处理。

五、孙某深和其干亲村文书孙某光不公开村账目,将村集体自来水井霸占,说是自己投资建设,(村民怀疑他们串通一气,已将因扩河工程占用村自来水井赔偿款二十多万元支取),村自来水井的户头为村委会,每月由村集体缴纳电费,用工都是村集体出的费用,其中村民刘某明、张某健可以证明,并且自来水管道、水泵等设备都是村集体的,为什么他说是个人的,就是个人的?2016年建自来水井时,村民让村文书孙某光公布村集体账目,他拒不公开,还让村民自己到镇经管站查,典型的村霸行为。

记者调查

胶州市铺集镇说:涉及的河西庄村两块地确实是拖欠3年租金四十多万未交。村里公章的确由镇政府经管站严格管理,但村里使用公章没有登记手续。2017年10月10号孙某深和卢某龙签的协议镇上不清楚,是村两委的事。对于是否是镇政府主导村民收割小麦镇是没有答复。对于张国祥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侦查。现镇政府已安排镇干部接管村里事务,针对法院判决的问题,镇政府会维护集体利益,需要上诉的将开展工作。

胶州市法院说,案由的变更是有法律依据,针对缺席后变更案由出现的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问题尽快上诉中院。

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及处理情况,本栏目将持续关注。

附法律依据: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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