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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儿子去世父亲卖房 有产权证书也无效

2019-05-21 08:40商家促销

简介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6年,胶州市里岔镇村民王某购买本村村民刘某名下房屋一处,但不久就被刘某的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刘某的儿媳及孙女认为,刘某名下的房屋原归刘某的儿子所有,后来刘某的儿子去世,法院在1997年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中已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6年,胶州市里岔镇村民王某购买本村村民刘某名下房屋一处,但不久就被刘某的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刘某的儿媳及孙女认为,刘某名下的房屋原归刘某的儿子所有,后来刘某的儿子去世,法院在1997年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中已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的儿媳和孙女所有,故刘某无权买卖。王某认为刘某已经于2000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又于2013年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自己购买的是刘某名下产权清晰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法官介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因村委在不知道法院已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的儿媳及孙女所有的情况下,出具了刘某系涉案房屋继承人的错误证明,导致国土资源局为刘某颁发了产权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已将刘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同时也导致刘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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