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忘录,
公司备忘录是用股、公司管理层,以及对外商事合交流文件,公司初期组建时的公司备忘面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原则,也可以含有公司章程的最原始版。它是公司的基础性档案资料。
下面是更多关于公司备忘录的问答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可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正如案例中A、B两公司提出的理由一样,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所签订的协议,怎么能约束A、B、C三个公司呢?(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公司章程是什么东西?怎么做?怎么去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章程的性质是什么?一般都需写入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对股东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应可供公众查阅。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1)公司章程的性质。有的人认为,公司章程在本质上属于公司股东或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但大多数人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规范,其形式上虽然与合同有类似之处,但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或协议以外的其他人并无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却包含了对未来公司的约束(签署公司章程时公司尚未成立,但成立后的公司行为如与公司章程所定的内容不相符,就将被视为无效行为);对公司未来股东的约束力(公司章程不仅对签署章程的投资者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后来进入公司的新股东同样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也产生约束力(公司章程于公告后具有公示效力,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条款也构成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约束,如有限责任的公示)等。另外,签署合同应当遵循“自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也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合同形式,但签署公司章程属于要式行为,这不仅要求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要求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条款。2)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学理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性质或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乏这种条款,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79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事项,因为法律上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章程中如无特约,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故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实质上是某一团体的自治法规,以我国《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应该是任意的,其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的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公司修改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第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虽经多数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才通过,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由谁来定?
依据《法》十七条第三十股东会行使下列: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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