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eneral hygienic regulation for food enterprises 3.1 采购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卫生要求进行。3.1.2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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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eneral hygienic regulation for food enterprises 3.1 采购

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卫生要求进行。

3.1.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1.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3.1.4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 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3.1.6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3.2.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2.3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  1994-09-01实施 GB 14881-94

3.3 贮存

3.3.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3.3.1.1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3.1.3 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3.3.2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 扫、消毒、通风换气。

3.3.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3.3.2.2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3.2.3 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4.1.2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4.2 选址

4.2.1 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2.3 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4.3 总平面布置(布局)

4.3.1 各类食品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订整体规划。

4.3.2 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4.3.3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4.3.4 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分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4.3.5 道路

4.3.5.1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有条件的应修环行路且便于消防车辆到达 GB 14881-94 各车间。

4.3.5.2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4.3.6 绿化

4.3.6.1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3.6.2 厂区内各车间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3.7 给排水

4.3.7.1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4.3.7.2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 之规定。

4.3.7.3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4.3.8 污物

4.3.8.1 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3.8.2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4.3.9 烟尘

4.3.9.1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384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

4.3.9.2 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3.9.3 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4.3.10 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4 设备、工具、管道

4.4.1 材质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

4.4.2 结构 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4.4.3 设置

4.4.3.1 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4.4.3.2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4.4 安装

4.4.4.1 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一 GB 14881-94 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4.4.4.2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4.5 建筑物和施工

4.5.1 高度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4.5.2 占地面积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4.5.3 地面

4.5.3.1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

4.5.3.2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4.5.4 屋顶

4.5.4.1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4.5.5 墙壁

4.5.5.1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4.5.5.2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4.5.6 门窗

4.5.6.1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6.2 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

4.5.6.3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4.5.7 通道

4.5.7.1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7.2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4.5.8 通风

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4.5.8.2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 GB 14881-94 护罩。

4.5.8.3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4.5.9 采光、照明

4.5.9.1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4.5.9.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4.5.10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4.6 卫生设施

4.6.1 洗手、消毒

4.6.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4.6.1.2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4.6.1.3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 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4.6.1.4 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4.6.1.5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4.6.2 更衣室

4.6.2.1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6.2.2 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6.3 淋浴室

4.6.3.1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4.6.3.2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5.4 厕所

4.6.4.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4.6.4.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6.4.3 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5.1 机构

5.1.1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钩,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5.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2 职责(任务)

5.2.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5.2.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5.2.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5.2.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5.3 维修、保养工作

5.3.1 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

5.3.2 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

5.4 清洗和消毒工作

5.4.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5.4.2 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5 除虫、灭害的管理

5.5.1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己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5.5.2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6 有毒有害物管理

5.6.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6.2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5.6.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5.6.4 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

5.7 饲养动物的管理

5.7.1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5.7.2 应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5.8 污水、污物的管理

5.8.1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5.8.2 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5.9 副产品的管理

5.9.1 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5.9.2 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10 卫生设施的管理

5.10.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11 工作服的管理

5.11.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 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2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12 健康管理

5.12.1 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5.12.2 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5.12.3 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6.1 管理制度

6.1.1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

6.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6.2 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6.2.1 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3.1条规定。

6.2.2 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6.3.2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6.3.4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6.3.4.1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3.4.2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 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6.3.6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7.1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7.2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7.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7.4 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7.5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8.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温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8.1.2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8.2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存设施。

8.2.1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9.1 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规范由天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鹏然、曹长锐。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规范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 Rev.2一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 1994-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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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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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有哪些

附录 《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编制说明<br>gb5083—85<br>一、编制过程<br>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护字17号文件,委托我所制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总则》。<br>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br>首先,我们走访了机械部、化工部、冶金部、轻工部等国家机关和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以及各类工厂企业共117个单位。广泛了解了现有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研究了各类生产设备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100余例,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安全卫生设计方面的优点和特色。同时<br>,查阅和收集了许多中外文资料,其中包括各种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br>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于八三年一月开始了起草工作,至四月底编写出标准草稿。经过认真讨论和修改,于八三年十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两个文件。然后,分两批印发给全国357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br>在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我们又走访了国家有关部委、各级劳动部门、重点科研、设计、企业单位82个,征求了他们对《总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情况。<br>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都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小型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征求意见稿复印多份发给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讨论,有的还寄来了参考资料。<br>我们前后共征得524条宝贵意见。随后将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成67条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58条意见,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有关条款中,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完成《总则》送审稿。最后,根据审定会代表对送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再次修订,<br>完成《总则》报批稿。<br>二、制订《总则》的目的意义<br>目前,在生产活动中,有些生产设备(如机械压力机和木工刨床),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括在产品标准中。而且,这些要求亦不尽<br>全面,例如,许多产品至今仍无噪声指标要求。<br>为此,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都希望能有一个通用的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可遵循,以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改变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现状。<br>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如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要求。例如:<br>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法57);<br>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1970);<br>法国的《劳工法》(1981);<br>罗马尼亚的《劳动保护条例》(1975)等,都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br>另外,在我国已经搜集到的六千多个国外(含iso和iec)安全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也占有一定比例。<br>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满足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了顺应国际上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制订本《总则》是完全必要的。<br>三、制订《总则》所遵循的原则<br>我们着重考虑了以下三点:<br>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r>产品设计者有责任从设计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使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br>2.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br>国家标准局在国标发〔1982〕096号文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采用”。根据这一精神,并考虑到目前国际标准中尚无与本《总则》内容相近的标准,我们在制订本《总<br>则》时,主要参考了三个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和法规资料:<br>苏联国家标准гoct12.2·003—74《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该标准于1978年被经互会采用,其代号及名称为cэb1085—78《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联邦德国标准din31000/vde1000/79《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和法<br>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机器和设备安全卫生设计一般规则》(劳工法r233—84条至r233—107条)。<br>我们是本着能直接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要直接采用,不能直接采用的,在主要内容上要与国外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协调一致,在水平上不低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现状进行编制的。目的在于使《总则》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br>理,安全可靠”的要求。<br>3.《总则》必须有约束力<br>本《总则》适用范围很广,提出过多定量要求,不仅有实际困难,而且难免挂一漏万。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制订了一些定性要求的条款。但一些单位在返回意见中仍希望增加一点定量要求。对此,作如下处理:<br>首先,我们注意到,当前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国际标准已不再限于名词术语、尺寸系列和试验方法等传统领域,它已广泛地进入信息处理、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类工效、能源、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在这些新领域中,有许多标准是那些在一定范围内普遍使用<br>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这就是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总则》属于此范畴。《总则》的三个主要参考资料,也都是只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要求的。<br>其次,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工业先进国家中,安全卫生标准已系列化了,数量大、内容多、种类全。而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注意抓这些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各类基础标准和专用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数量尚很少,很难与《总则》配套使用。<br>《总则》涉及面很广、可以派生出一系列分标准。为此,我们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总则》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这些分标准。另一方面,在《总则》中适当增加了一些定量要求的条款和一个附录b以适应我国的现状。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未能进行试验研究工作,所以附录b中<br>给出的一些数据,目前还只能是建议性的,俟相应的分标准制订颁布之后,《总则》再取消这一附录。<br>虽然做了这种变通,《总则》规定的定量要求还远远满足不了使用需要。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总则》根据生产活动中反馈的事故信息,比较全面地提出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要求,虽然不做产品验收标准,但却是设计者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总则》仍不失其技术法<br>规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全防护装置、噪声治理、防尘毒危害等条款(如1.5b和3.8.1)中,都提出了比较强制性的要求。<br>《总则》是针对新产品(包括按原有图纸制造的新产品和自制设备,下同)设计而定的,当然必须符合“三同时”的原则。<br>就尘、毒治理而言,由谁来承担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台设备尘、毒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承担。新建厂房。若尘、毒需要集中治理时,可由搞工厂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但设备制造厂必须保证,在单台设备上有合适的位置能与<br>尘、毒治理系统相连接。总之,新机器、新设备交付使用时,尘、毒指标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br>四、《总则》正文编制说明<br>1.引言部分<br>(1)标准名称<br>《总则》原名为《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因其中含许多关于工业卫生方面的条款,许多单位要求加上“卫生”二字。采纳此条意见,故本标准改名为《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br>《总则》所说的生产设备,是指各行业使用的各类机械和各类设备。<br>(2)标准性质<br>《总则》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是针对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的。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现有机械、设备的改造。<br>《总则》可以作为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依据。<br>制订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总则》提出的原则。<br>2.安全技术措施等级的划分<br>《总则》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采用了din31000三级安全技术措施的提法,因为这种划分方法在国际上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iec第62技术委员会62a分委员会制订的iec标准出版物601-1第8章“基本安全类型”中,也有三个级别的提法。即:“无条件安全<br>、有条件安全和说明性安全。”其实质与din31000中的提法相同。<br>在日本,三级安全技术措施划分为:“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和说明(记述、表示)性安全技术”。提法与din3100完全相同。<br>根据我国的情况,审定会代表提出:为强化对生产设备设计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疏漏,安全技术措施等级宜划为两级。《总则》报批稿采纳了此条意见。<br>3.有害材料<br>2.3.1 款中所指的有害材料,系指在设备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害制造者或使用者健康的材料。如制造耐腐蚀槽、管的铅;制造衬片、壁板的石棉;制造料位计的钴60、铯137等。<br>4.稳定性<br>《总则》只是提出了稳定性设计的原则要求,没有给出稳定性设计的试验要求。设计时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br>2.4.3 款中“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系指安全驾驶室、安全支撑和安全带等。<br>5.操纵器<br>《总则》在安全人-机工程方面提出的要求,较之三个参考资料均有所加强。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安全人-机工程无论是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还是在产品设计实际应用方面,都还是落后的。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不仅都有一系列的安全人-机工程标准,而且体现在产品的设计<br>制造上。如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人类工效学车床(erg-onomic lathe)”大大提高了其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br>《总则》2.6.2.7和2.7.2主要是参照国际标准iso6385—1981《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还参考了最新资料die33400—1983《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概念和一般原则》(iso6385—1981<br>的蓝本、din33400—1975的修订版)。<br>关于2.9.1c中“形象化符号”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在产品上使用形象化符号代替文字说明的趋势。我们建议顺应这种形势,尽量采用形象化符号。但在同一台机器或设备上,是使用形象化符号还是使用文字说明,应尽量统一,避免符号和文字混用。<br>操纵力推荐值(附录b),是综合分析了国内外10个有关标准而拟定的。这些标准是:<br>гoct21752—76《操纵轮和驾驶盘·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br>гoct21753—76《操纵杆·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br>jis a8401—1978《单斗挖掘机的构造、性能基准》<br>jis d6301—1976《自行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基准》<br>bs1757—1981《动力驱动的自行式起重机》<br>гoct17343—71《工作装置柔性悬挂的单斗挖掘机》<br>гoct22827—77《通用自行式动臂起重机技术条件》<br>гoct19474—74《钻孔机和钻孔起重机技术要求》<br>jb2278—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br>jb2731—80《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br>现将以上十个标准中操纵力的值列入表中。<br>6.工作位置<br>2.7的基本原则是等效采用iso6385—1981中4.1制订的。<br>2.7中操作位置高度“30m(含30m)以上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的要求,是根据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中“30m以上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而制订的。<br>2.7.4.1中“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系参照din31000第一部分“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的构型;安全装置;概念;成人和儿童间隔距离。”制订的。<br>7.吊装和搬运<br>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所有“人工不能搬运的零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当适当部位标出重量……”,返回意见对这一款争议较大,某些单位设计部门认为这样做太麻烦。<br>考虑到技术上可实现的安全技术措施,还是应该尽量采用为好。修订过程中,参照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将其改为“重量超过一吨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提出了定量要求。<br>8.安全防护装置<br>长期以来,机械伤害事故相当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从治“本”上,即从设计上入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致使很多带有隐患的生产设备不断地投入使用。<br><br>例如,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沈阳举办的“辽宁省包装工业、食品机械展销会”上,展出了百余种机械产品。其中,有17种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问题,即这些产品销售后,或在不安全状态下使用,或必须由使用厂家去设计、配置安全防护装置。<br>由使用厂家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做法,存在严重弊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br>a.不带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设备,一出厂就存在着隐患。如不予治理,则势必成为事故根源。<br>b.如予以治理,则二次设计,重复科研,周期长、浪费大(例如,全国不知有多少厂家和科研部门在同时搞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甚至会有损设备强度,影响设备外观质量。<br>c.不利于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化、系列化生产。<br>d.有些设备,因受空间尺寸等条件限制,根本无法安装安全防护装置。<br>为了达到1.5b的要求,首先应要求那些危险性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必须在出厂时配备好安全防护装置。例如:冲床、剪床、压延机、碾压机、压印机、木工刨床、木工锯床、木工造型机、塑料注射成型机、炼胶机、压砖机、农用脱粒机、纸页压光机等设备作业点的安全防护<br>装置。<br>起重设备的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各种限位装置。<br>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阀和防爆膜。<br>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等。<br>3.1.2中的“接近”一词,系指人体某一部分进入了生产设备上的危险区,而不是触及可动零、部件。<br>3.1.6中“高度二米”的给出,是参照了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而制订的。该条例中,对各种可动零、部件防护高度均有要求,其中最大值在7英尺,换算成公制单位,为2.1336m。根据人体测量数据,我国男性平均身高为1650mm,比欧洲、美洲男性身高平<br>均值小100mm。这样,在我国,生产设备可动零、部件的防护高度当在为2.0336m为宜。《总则》中将其圆整成2m。<br>这样,该数据与台湾《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日本《劳动安全の基础》(1983)一书中所做的规定恰是一致的了。而日本男性平均身高与中国男性平均身高只相差0.03mm,可以忽略不计。<br>9.防火与防爆<br>为了保障生产、生活以及人们自身的安全、防患于未然,《总则》要求把防火防爆措施纳入生产设备的设计之中。<br>各国标准中,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由于技术水平不一样,专业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总则》3.4是参照din31000和法国劳工法等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这些基本要求必须做到,也是能做到的。<br>3.4.3.1c 从安全考虑,对于燃料空气控制系统,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措施。空气不足会使燃料在炉子中积聚起来,而一旦点燃就可能发生爆炸。<br>10.液压和气压<br>使用蓄能器的液压(或气压)系统,一般应设有释放或切断蓄能器中的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装置,以保证在拆检蓄能器时的安全。<br>11.控制系统<br>本条要求控制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安全的要求。必须有排除事故的安全措施。<br>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控制系统尽可能实现自动化。自动化的方法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方法分,一般分为:机械自动化;气动式自动化;液压式自动化;应用强电电路的自动化;应用电子电路的自动化。实践中具体采用什么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地制宜。<br>控制系统在安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确保人身的安全,其次是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为此,在设计上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其作用是在发生错误操作时,也不致出现重大危险;同时还要有安全防护装置,以保证系统在安全条件下工作。在线路方面(电、气动、液压)要考虑发生故障或断<br>开时,也不会使人或设备、装置处于危险境地,同时还应保证能够安全停机。<br>(1)为了提高安全系统的可靠性,3.6.1.3要求复杂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这与我国《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即压力机一般均应具有若干种安全监控装置是一致的。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发电厂已采用电子计算机对安全系统进行监控,大大提高了<br>安全可靠性。美、日等国的安全标准也有这样的要求。因此,其他生产设备复杂的安全系统,也应符合此项要求。<br>(2)3.6.1.5是要求控制线路,一方面应按有关规定设计成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即便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也不会造成危害。各国安全标准对此项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措施有差异。美、日标准对安全防护装置的电气线路,要求采用双回路设计。我国《机械压<br>力机安全技术条件》,参照美、日标准规定对于影响安全控制的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双回路设计。气路控制中采用双联安全联锁气阀。我国《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在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线或发生其他故障时,应有防止触电保护动作的措施。<br>(3)3.6.2紧急事故开关,是为了避免生产设备在运行中,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事故而设置的。国外有关安全标准都有规定。例如,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要求各类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磨床和砂轮机、冲床和剪床、水压机等十几种生产设备,都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br>关。我国有些设备有紧急事故开关,如纺织机械、自动生产线等,但是,尚有不少危险机械,如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冲床和剪床、塑料成型机等,都无紧急事故开关,这是一个严重隐患。在将来制订专业标准时,应根据《总则》做相应规定。<br>紧急事故开关,是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安全开关,不能做正常停车手段。<br>(4)3.6.3是要求把生产设备设计成不发生意外起动,或者有防止意外起动的防护措施。所谓意外起动,就是控制装置由于自发或意外之因而引起的误动作。<br>(5)3.6.3.2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不断更新、发展、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做到灵敏、正确、可靠、减轻操作者的疲劳、紧张程度,获得安全感,达到文明生产的程度。我国目前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有的无安全防护装置,有的不全,后改<br>装的如机械压力机、塑料成型机等,配置的光电、红外、电磁感应和电器装置,不是灵敏性差、可靠性差,就是不便操作。日本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门类齐全,质量可靠,和我国对比,技术上的差距不容忽视。<br>(6)《总则》3.6.1.2和3.6.1.7与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4.10.1的规定是相同的。审定会有人提出取消,经研究还是保留为宜。<br>12. 噪声和振动<br>振动要求,在我国还未制订出统一标准。<br>噪声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统统要求达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即要求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超过85db(a)。<br>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生产设备目前尚无噪声指标,当然就更难以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了。为此,作为第一步,应要求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噪声测量方法和噪声指标的标准。《总则》3.7就是基于这种想法修订的。这样做并不等于降低《总原》对噪声控制的要求,而正是从实际出发,制订<br>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来。<br>13.防尘、毒和放(辐)射<br>长期接触尘、毒和放(辐)射,会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国务院国发(79)100号文件指出,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中约有70~80%的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有的超过几百倍,甚至几千倍。<br>尽管党和政府三令五申强调防治尘、毒等危害,但是,至今绝大部分产生尘、毒危害的新生产设备仍无防治设施。<br>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规定:“要在最大程度上,最佳基础上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功能,不会受到有毒物质和有害环境的介质的损害,即使终身从事这种工作也是如此”,中共中央中发(78)67号文件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br>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简称“三同时”)。3.8各款,与上述要求精神是一致的。<br>尘、毒治理不仅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健康,而且,很多尘和有毒物质还能变害为宝,利国利民。<br>在调研中看到从国外引进的生产设备,尘、毒等防护措施都较完备,具体措施也不外乎密闭、排放(或吸收)、净化等,与国外并无多大差异。但型式多样,安全可靠,便于工作。<br>3.8.2 对放(辐)射要求,din31000和法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中没有规定,гoct12.2·003—74提到辐射应有防护。考虑工业、医学等方面发展和利用射频、电离辐射、放射性物质及核能等越来越广泛,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也随<br>之增大。为使设计人员对放(辐)射防护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总则》中提出原则要求,防护的技术条件在专业标准中具体化。<br>14.其他<br>法国劳工法r233-69条规定:每台机械、设备均须经劳动检查员检查,符合劳动者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发给“于××日符合劳工部的规定”标牌。标牌形式由劳工部长颁布法令来确定。<br>在返回意见中,有的单位指出:“对一些重要的,尤其是出现故障后会产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设备,应由国家批准的指定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安全监察部门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厂,一般单位不能自行设计和制造”。<br>还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在我国,除锅炉、压力容器开始执行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外,其他的大多数生产设备的设计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来管理。故建议制订一个类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便规程的规定,把有关设备分成若干等级,以便逐步实施”。<br>为了发挥安全监察作用,贯彻安全标准《总则》要求新设计制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平刨、塑料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这是因为《总则》是设计总则,重点在于把住设计关)。待有<br>条件时再推广到一般生产设备,这样可以推动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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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哪些企业要严格此标准执行

当然是食品的生产企业了。

通用,食品企业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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