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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你怎么看 ?

2020-11-15 00:40阅读(60)

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你怎么看 ?:除了愤怒没有其他的感觉,来看看此案几个令人发指的环节。导读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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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愤怒没有其他的感觉,来看看此案几个令人发指的环节。

导读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杨晓燕的家庭情况

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杨某跟杨晓燕家是同村,自然对她们的情况是了如指掌的,对于这样“英雄遗孤”的家庭,还做出这种事,首先说明此人道德沦丧,完全没有人性可言。

杨某作案手法

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作案动机明显,下手狠辣,丝毫没有因为对方是个孩子而手下留情,直接将杨晓燕掐至昏迷,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杨晓燕带走。

刀刺眼和颈部,就算酷刑也不外如是,此人绝无人性可言,只要有机会,很快就会出现第二个受害者。

事后,从弃尸的手段来看,杨某与其他案犯也不一样,普通罪犯犯罪之后,冷静下来会害怕,以至于妥善处理被害者尸体,尽量保护好现场,以防自己留下过多的证据,而杨某的弃尸方式完全没有犯罪后的害怕导致的妥善处理,而是随手一扔之后,匆匆离开。

法院二审减刑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这个说辞有失公允,自首确实可以争取减刑,可从杨某作案手法恶劣的程度来看,就算减刑也应该是死刑。刑罚讲究累积、数罪并罚,通俗说杨某的行为死十次都不嫌多,而一个自首行为不足以突破到另一个维度的处罚,不能从死跳到生。

而且如果此案成立,只要主动自首,就能免死,很明显会导致罪案数量的上升。

罪行分析

杨某在此案中犯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奸淫幼女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

综上所述,杨某的自首行为不足以让他缓刑两年,除非是和受害人家属协商后,争得受害人家属同意后可获减刑,可是此案出现的方式是通过杨晓燕母亲的爆料,从而重新进入大众的视野,可推断杨晓燕母亲应该没有妥协,期待案情后续的发展。最后补充一句,如果杨某还有机会出来,再次犯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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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10岁女童并杀害,该男子歹毒万千一一一一

既然审判,就判出死刑,押赴刑场,立既执行。否则死缓中寻找什么理由,打通什么关节后改判等去钻法律的孔子。

只有以法严惩,也只有以法严惩。在正义的枪声中结束罪恶,让受害者不能白死。再说该男子罪该万死,万死也不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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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条“死刑改判死缓”的报道,我首先感觉是震惊,然后便是无奈和心里的气愤。说句实话,我就看不下去二审法院这个判决结果,心里憋的慌,仿佛看到那个被奸淫的女童,挣扎着从地上爬起来,又被暴徒按住脖子,用尖刀戳瞎双眼时的惨状,女童的冤魂在痛哭,在泣血……

首先,我的看法明明是死罪,岂能改判死缓?

这是2018年10月4日,发生在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归来途中,被同村29岁的杨光毅拦路抢劫卖百香果钱32元,并手掐女童脖子,致其昏迷后实施奸淫。女童苏醒后,杨某极其残忍的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瞎女童双眼,戳破女童颈部,唯恐女童不死,他把女童装入蛇皮袋,推下山坡一个水坑里浸泡,然后抛尸荒野。

据法医鉴定结果,女童是被自己的血,流进戳破的气管里,活活呛死的。

就案件性质而言,杨光毅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幼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当处死刑。其自首行为明显不足以从轻。

其二,改判死缓,只能放纵犯罪,不能震慑罪犯。

83年严打,我们赤土坡村一个19岁年轻人,拦路抢劫一个老头13元钱,被判有期徒刑11年。坐监回家后,改邪归正开了家餐馆,经营这多年一直没再犯案。而杨光毅此前有前科,是重犯也是惯犯,其强奸杀人手段残忍,就是他不投案,凭他在现场留下的DNA,留下的精斑,留下的手印,他能跑到哪去?

他在狐狸尾巴藏不住的时侯,由其父引着到公安机关投案,仅凭这点自首情节,便可改判死缓,是对法律的亵渎,如果照此运行下去,犯罪分子会更加猖獗,罪恶不能有效打击,广西社会治安岂能得到好转?人民何以安居乐业?

国法大于天。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杨光毅罪该万死。高法改判死缓,违背民意,渎职法律,使死者蒙冤,受害人律师不服,受害人家属不服,全国人民能服吗?

其三,高法应严惩杀人凶手,使受害人家属得到合法补偿

纵观本案,始终没有体现保护妇女儿童的惩恶扬善之心。原告申诉死刑,凶手表示不想死。二审法官一句话,就把死刑改判死缓!

受害人的父亲是见义勇为去世的,也没见给他追认和补偿金。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二审法官判案的时侯,想到的是为罪犯减刑,为何就没想到判被告赔偿一个十岁女童抚养金呢?那写在判决书上的32元钱,仅仅只是杨光毅抢劫女童的血汗钱,我看到这个处理结果,就感到无比寒心。

法律主张保护弱者,保护妇女儿童。我建议法官和律师都应主持公道,在以法判决罪犯死刑的同时,还应判罚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法律应震慑犯罪,让犯罪分子望而怯步,才能制止一切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

希望我国法律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保护她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希望还死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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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是广西大部分县市的扶贫产业。据报道:百香果女孩遇害最新消息,10岁的小女孩,在帮妈妈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眼睛被戳瞎,脖子被戳破,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被自己的血和呕吐物活活呛死。凶手是同村的,留下DNA,他不自首也在劫难逃。

  • 手段残忍,在劫难逃

眼睛被戳瞎,脖子被戳破。一个10岁的小女孩,本该是读书受教育的好时光,与人无仇无怨,为什么遭受如此一劫,了却了幼小的花样年华,可悲太可悲了!

据报道:百香果女孩的父亲见义勇为牺牲时,那时她才一岁。

在母亲和姐姐艰难的扶养下,她变成了一个头发乌黑,牙齿雪白,聪明伶俐,笑得甜美又十分可爱的10岁小姑娘。

如今,百香果小姑娘在罪犯的杀害下,永远的离开了人们的视线,可是凶手依然未得到正义的判决,我们期目以待!

  • 本该幸福的家庭,如今冤枉无果

在农村,本是一个顽强的家庭,一起生活在大山里,有无限的光明和前途在等着未来的小姑娘。可是,被一个毫无人性的,手段极其残忍的畜牲给杀害了。百香果小姑娘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被自己的血和呕吐物活活呛死。然后被凶手装入蛇皮袋,投尸水坑中,我亲爱的网友们,当你们看到这里时,心里有一种什么样的感受,我写到这里,已是老泪纵横,眼睛模糊了!

小姑娘卖百香果换来的32块钱,也被这个禽兽抢走。这种犯罪如果只判死缓,于法于理不容,老百姓怎么能咽下这口气!

  • 期待法律的公平正义,让小姑娘地下安息

事已至此,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本案犯罪嫌疑人,对同村10岁女孩下此毒手,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对残忍的暴力犯罪,因为案犯自首,就可以对判案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话,会不会向外界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犯罪不要紧,只要你自首,命会保得住,极刑不得处!

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只是呼唤公平正义,让10岁百香果小女孩,地下永远的安息吧!

我是青山老胡,这仅仅是一己之见,欢迎大家留言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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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十岁百香果女童致死,这是一件多么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啊!孩子才十岁啊,还有多少幸福的生活等着她呢!如今却这么早就离开了人世间,这让她的父母得有多伤心,十年的亲情,就这么一瞬间消逝了,爸爸妈妈每每想到孩子曾经的微笑都会痛哭流涕,四位老人每每想到孙女的可爱,心里不好受的滋味都难以形容!

那么作为一个天杀的强奸犯,他就应该得到应该有的惩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此痛心疾首的事情必须要判死刑,必须要给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带来警示。像题中提到的一审是死刑,二审是死缓,那么慢慢的是不是变为无期徒刑,进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再进而减刑,一减再减,那么也就是做了十多年的牢又出来后又是一名“好汉”,又可以兴风作浪,嚣张行事了呢?

难道说这位人渣家里面有钱有势,通过上下疏通,伪造精神病证明等方法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改判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可悲了,对于这样泯灭人性的行为就应该用死亡去偿还,也因此维护法律的公正,更加去给那些违法犯罪或者是有着违法犯罪想法的人以警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小事情可以原谅你多次,但是有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大错误,绝对不可原谅,也不应该去触及,而像这种让人听了唾口打骂的人渣,不值得同情,不值得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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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看到这个“死刑改判死缓”的决定我真的惊呆了。

由于自己一直以来在关注这件事,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事件回顾

事件发生在2018年10月4日,地点为广西省灵山。

时年29岁的杨某毅看见在路边卖百香果的小女孩杨某燕(殁年10岁)。

当时杨某毅心生歹意,抢走了小女孩卖百香果赚得的29元,随后不顾小女孩的呼喊将其拖到小树林后进行强J!

可怜的孩子啊,她才十岁!就遭受了非人般的对待,很难相信,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杨某燕当时有多么恐惧和绝望。

兽欲发泄完毕后,杨某毅来不及擦拭自己留下的精Y,怕小女孩回去报警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就将小女孩双眼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戳瞎;然后担心女孩没有死,将其按压在一处水塘,直到确认没有呼吸了才把她从山顶扔下去。

手段之残忍,简直令人发指。

(嫌疑犯家和小女孩家很近)

事件影响

小女孩的遗体很快就被发现了,随后在作案现场精斑也被法医找到。

杨某毅插翅难飞!我们都一致认为杨某肯定会被判处死刑,没有想到直到现在二审之后杨某毅居然被判处死缓,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判决结果也受到了大家的一致质疑。

判处死缓并不能服众,且让人觉得是在放纵罪犯。

遥想起83年那会儿严打的时候,哪怕是男女同志眉来眼去也会被人揪住小辫子。那会儿我们村一个老汉因为懒惰,偷取了公家的一些小玩意(玉米等),最后被判刑11年,从此以后,我们村再也没有丢过东西。

(可爱的杨某燕)

判处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慰

事件中的杨某燕是一个非常听话的女孩子,由于家庭条件不好,父亲早逝,跟随三个姐姐和一个妹妹随着母亲生活,所以很早就开始出来承担家务。

靠卖百香果赚点钱来补贴自己和弟妹读书。这一次小女孩被禽兽如此糟蹋,遗体根本就是面目全非!

母亲看到女儿成了这般模样,在派出所太平间当场就晕倒了。可见对家属的伤害有多深!

所以我们认为,此次法院判处死缓是不能平息群众的愤怒的。

(杨某燕卖百香果补贴家用)

总结

惨死的小女孩已经不能复生,她只是想要自己打工补贴家用而已,而留下来人们很多的思考。

杀害小燕的凶手是不折不扣的恶魔,死缓的判决不能够洗清他的罪过,很担心他出狱(很有可能有机会出狱)以后继续犯罪。

我将继续关注这件案子,各位网友们你们怎么看待?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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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二审所作出的审判太轻了,杨某的案件也没有减轻的理由,面对如此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从死刑改为死缓,如何面对法律条文给出的规定,如何去面对惨遭杀害的受害人女童!

而你们二审给出的理由更是不解:鉴于杨某父亲规劝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这样的判决是在惩罚本案中的罪犯吗?我倒觉得这是在保护罪犯!

不是每件自首案件的嫌疑人都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的杨某虽然投案自首,但他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根本没法达到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案中杨某见色起意,他对受害人实施强暴、过程中又将受害人双眼和劲部刺伤,然后将受害人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进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杨某将受害人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受害人也因此死亡。

面对如此恶劣的作案手段、并且受害人还只是个10岁的女童,而犯罪嫌疑人就因自首而从死刑改为死缓,我无法理解,非常的无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早就有解释: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本案中的杨某已犯(一)和(四),加上他抢劫受害人钱财和手段恶劣,应该判其死刑而非死缓!

我相信现在随着最高院的介入,嫌疑人会得到正义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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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死缓我不能理解,并坚决反对!

百香果女孩是一个一岁就没了爸爸的孩子 ,这个孩子从来没有享受过父爱。小女孩才十岁就知道心疼妈妈,这么懂事儿的去卖百香果补贴家用。

这个小女孩本该如世间万千少女一般快乐长大,她本该拥有锦绣前程璀璨未来。

她凭什么?为什么?

她要遭受如此恶毒的手段?这么小的一个孩子伤痕累累的躺在麻袋里永远的沉睡在了一个水塘里。

凭什么有这样恶毒手段卑劣心灵的人仅仅因为自首就能获得死缓的宽恕?

我们不知道女孩的父亲会不会后悔见义勇为,保护了别人却保护不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我们不知道女孩的母亲会不会悲痛欲绝后悔,让女孩出去卖百香果仅仅是为了32块钱而丢了命。

但是我们知道,杀人必须偿命,就因为他自首就能继续活在这个世上,这是对生命极大的讽刺,公平正义何在?

最无私、最高尚、最善良的人遭遇了最残忍的下场。

最恶的人仅仅是因为一点点的甚至都不能称之为善念的东西,就因此很可能会逃过一死,苟活于世。

罪犯如果不死,这样对女孩儿公平吗? 对陈阿姨公平吗? 对女孩儿的英雄父亲公平吗?

一个口子开了,就会源源不断的被打开突破口。

口子一开,法律人丑恶的嘴脸能让老百姓叹为观止。

他们现在竭尽全力的用各种渠道方式废除死刑、拒绝死刑,都是为了以后自己犯法不用被执行死刑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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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十岁的女童,在失去父爱的家庭里,过早的承担生活的重负,却被一个变态的杀人犯以刺眼、割喉、强奸、抛尸等残忍手段夺去了生命,却以自首减轻刑责为籍口,改判死缓,这多少有些让人心理有些堵。不好理解坐在高院的法官们法理与心理是如何调适的?如果死的不是沈晓燕,是他们其中的亲孙女,不知还能否心安理得的做出改判死缓的决定。

罪犯杨某,不管动机如何,是不是准备了杀人工具,刺眼不会死人吗?割喉不会死人吗?他一个29岁的人会想不到?不仅对女童实施强奸,还顺手将孩子卖百香果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兜里。这是多么冷静、变态,这样一个怪胎岂是一个强奸致死的罪名?杀人、抢劫、强奸幼女、抛尸数罪并罚,该是死几次?这样的变态狂魔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做完了系列罪恶,还能在家冷静地坐观事态发展,纯属十恶不赦。好在他父亲良心未泯,敦促他投案自首,只能算他父亲大义灭亲,怎么能作为他死缓的籍口?如果他父亲不是送子投案,应该是包庇、窝藏,也是触犯法律的。

不要拿受众不认可的法理,去否定公理。既然有人听到呼救,为什么没有人挺身而出?不就是法官们把见义勇为按法理剖析,人们怕担责而少有人争先恐后救人于危难?没有人裹挟法律,也不是法官不公正。人们需要的是心理承受,让这么变态杀人狂魔逃过一死,心里感觉不是个滋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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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垃圾之人,杀人尝命天经地义,十岁的孩子难道就不是人吗!

我只想说,法院的法官们为何对这种伤天害理的杀人犯,心慈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