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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2020-07-27 16:40阅读(165)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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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从刑法第78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几十个人的生命,那这个行为可以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呢, 立功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所以立功是存在时间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号再次重审并确定这个时间点,认为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算点,到案的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几个人,但因为其属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实施的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罪的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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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杀人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对认定为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杀人犯救了十几个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那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呢?对此,其实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表现的发生时间采纳不同的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此,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且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将立功表现的时间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的立功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后,虽其有立功表现,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惩恶扬善,也更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本意。此处对杀人犯按立功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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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归功,罪归罪。人命关天,逃亡过程中的立功表现,法院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但对量刑的影响估计是微乎其微,不大会影响最后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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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功,过是过。有罪当罚,有功当奖,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这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并不能折抵其杀人的罪过。

按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论这个人在以前是多么的有功,或者在以后是多么的表现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杀人的罪过。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个人的性命,这说明杀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对于这一种情况,在对该杀人犯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个人的这一事实,就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判处杀人犯刑罚的时候,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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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又救人说明良心未泯,但是无法就此免罪,法律是不讲情面的。被救的人应该感谢他,被杀的人,和家属永远不会原谅他。还是难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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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救过多少人,还是杀人后救了多少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都会判死刑。法不容情,功不抵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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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你没有杀人,就光救了人,你也不会有得到任何奖励。

做一百件好事,永远抵不了那一次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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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之分。逃跑路上又救了众人,说明这杀人犯本性不是很坏?该考虑杀人属过失杀人的可能性较大?按过失杀人减轻处罚?从轻判刑?救人是有功,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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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救了十几人,如果经调查属实,那么这个杀人犯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杀人犯,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来,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就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取较低的量刑,所谓减轻,就是在最低量刑范围以下,降低一个档次量刑。


因此,这个杀人犯一般情况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对方有严重过错、受胁迫或出于义愤杀人等。

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则可以减轻处罚,一般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 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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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看杀的什么人,为什么杀,它的前因是什么?如果是自卫杀,无奈杀,欺负到家的复仇杀这些应可原谅轻判。至于救七八十来个人应表彰,表扬,奖励!功是功,过是过。是非应分明。